2006年1月20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选举中哪些手段是违法的

  问:选举中,如何认定违法行为?
  答:认定选举中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应注意两点:一是违法行为侵犯的客体是村民的选举权利和村民委员会选举活动;二是,违法行为是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等手段实施的。在这里,威胁是指以危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等手段相要挟,迫使选民不能依照自己的意愿行使选举权利,迫使选举工作人员在选举工作中不能正常履行组织和管理的职责;贿赂是指用金钱或者其他物质利益收买选民使之违反自己的真实意愿,收买选举工作人员,使之在选举工作中进行舞弊;伪造选票是指造假、涂改选票的行为。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只要实施其中行为之一的,就构成选举违法行为。

  问:选举中,发现不正当手段和违法行为,该怎么做?
  答: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出现不正当手段和违法行为,该怎么办?我省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作了明确的规定:第一,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碍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第二,以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为防止选举中的不正当手段和违法行为,一些地方在制定村的具体选举办法时,还规定因不正当手段和违法行为致使重新选举的费用由直接责任者负担。第三,选举中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报法律顾问组